拍品名称 | 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15号院3号楼1单元3层7号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 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王* | |
拍品现状 | 设计用途 | 成套住宅 |
土地性质 | 划拨 | |
登记类别 | 遗失补证 | |
房产性质 | 房改售房 | |
租赁情况 | 截止发布公告之日起未收到向法院提交的相关租赁合同,竞买人须自行核实相关情况 | |
是否腾空 | 未腾空,实际居住人承诺房屋成交后自行搬离 | |
抵押情况 | 有 | |
钥 匙 | 有 | |
配套情况 | 以实际看样为准 | |
权利限制情况 | 1、被金水法院查封。 | |
提供的文件 | 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变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 变卖对象: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15号院3号楼1单元3层7号(不动产权证号:0601000258,建筑面积:58.14㎡)的房产,设计用途:成套住宅,土地用途:科教用地,房屋总层数5层,所在层数3层,缮证日期:2010年1月19日,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2. 不动产权证号:0601000258 3. 评估价(三个平台网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667834.66元。 4. 宗地查询结果显示土地性质为划拨,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及补缴金额,请竞买人竞买前至相关部门咨询确定。 5. 上述房产系房改售房。房改房可能存在补缴差价款、超出控制面积购房款情况,具体补缴金额请自行到有关职能部门了解。变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变卖物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 房产系赠与所得,税费较高,税费具体金额请竞买人竞买前至相关部门咨询确认。 瑕疵说明: 1、本次变卖不包括室内物品及装饰,具体以房屋现状为准。 2、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3、成交后税费情况: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司法变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垫缴后,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缴税费。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缴税费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人名称为原产权人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变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在收到过户裁定书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缴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垫缴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发还该变卖款项。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 4、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交税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变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完成过户的责任资费,不影响本院对变卖款项的处置。 5、该地区是否有相关限购政策,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变卖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变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6、本院不负责户籍迁出迁入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